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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更新时间:2018-02-21   浏览次数:151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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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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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回目录

   1.由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

   2.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工作。

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回目录

   1.启动程序: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2.省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其他 回目录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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