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更新时间:2018-02-21 浏览次数:151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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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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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
2.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工作。
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回目录
1.启动程序: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2.省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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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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