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库
更新时间:2018-02-21 浏览次数:156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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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库建立 回目录
1.专家库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建立。
2.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聘请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进入专家库,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专家库的人员组成 回目录
专家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1.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2.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
3.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并具备高级技术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
专家库成员聘期 回目录
专家库成员聘期4年。
法条链接 回目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
专家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
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依照本条例规定聘请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进入专家库,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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