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刘某某、王某某、庄某某金融凭证诈骗案——犯罪故意内容不一致的能否构成共同犯罪 更新时间:2021-09-24 浏览次数:2679 次 标签: 金融凭证诈骗罪 共同犯罪 犯罪故意 文章摘要: [第168号]刘某某、王某某、庄某某金融凭证诈骗案——犯罪故意内容不一致的能否构成共同犯罪 【裁判要旨】各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故意虽然不完全一致,但相互连接,共同形成某一特定犯罪的主观要件的全部内容,构成共同犯罪。 文章摘要2: 目录 1一、基本案情 2二、主要问题 3三、裁判理由 上一篇: 张某某票据诈骗案——盗窃银行承兑汇票并使用,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是构成盗窃罪还是票据诈骗罪 下一篇: 王某某贪污、挪用公款案——已办理退休手续依然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仍构成挪用公款罪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