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某盗窃案
文章摘要:
【要点提示】利用他人未退出银行自动取款机的信用卡转账到自己银行账户的犯罪行为对象并非是银行电子系统之电子数据,而是这些电子数据背后所承载的现实钱款,其犯罪行为并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此类行为并无受骗者,应认定构成盗窃罪。
【裁判要旨1】利用他人未退出银行自动取款机的信用卡将卡内存款转账到自己银行账户的,其犯罪行为对象是银行电子数据背后所代表的现实钱款,而非他人遗忘的信用卡本身。
【裁判要旨2】利用他人未退出银行自动取款机的信用卡将卡内款项转账到自己银行账户的,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以盗窃罪论处。
【案例索引】一审: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08)浙杭下刑初字第76号(2008年2月18日)(未上诉、抗诉)
【裁判要旨1】利用他人未退出银行自动取款机的信用卡将卡内存款转账到自己银行账户的,其犯罪行为对象是银行电子数据背后所代表的现实钱款,而非他人遗忘的信用卡本身。
【裁判要旨2】利用他人未退出银行自动取款机的信用卡将卡内款项转账到自己银行账户的,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以盗窃罪论处。
【案例索引】一审: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08)浙杭下刑初字第76号(2008年2月18日)(未上诉、抗诉)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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