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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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所享有的保有的和维护的人格权。
一、法律特征
1.名誉权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专属于权利人本人,不能让与他人或由他人继承、他人也不得代位行使);
2.名誉权客体是名誉及其利益;
3.名誉权保护的是自己社会评价;
4.名誉权不具有财产性(不直接带来或表现为一定的财产利益,也不能用货币来计算其价值)。
二、主要内容
1.名誉保有权;
2.名誉维护权;
3.名誉利益支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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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纠纷,是指侵害自然人或法人的名誉权而引起的纠纷。
司法实践中,名誉权纠纷主要包括:
1.自然人名誉权纠纷,是指自然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引发的纠纷;
2.法人名誉权纠纷,是指因侵害法人名誉权而引发的纠纷。
管辖 回目录
名誉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陈其象律师提示 回目录
①名誉权纠纷与荣誉权纠纷的不同:
A.名誉的客体内容是社会对自然人、法人的品德才干等综合素质的评价;
B.荣誉的客体内容是对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的一种褒奖。
②名誉是社会对人的评价,故并不会因人的死亡而立即消失,死者亦有名誉权。保护死者的名誉亦属于保护其近亲属的名义,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当死者名誉权受到损害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发﹝1993﹞15号)第五问的回答,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权向法院起诉,维护死者的名誉权。
法条链接 回目录
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的权利】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第一百一十二条【因婚姻、家庭产生的人身权利受保护】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八十五条【侵害英烈权利的后果】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的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使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40、以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毁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的行为。
150、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 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151、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害人除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累人格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权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