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文章摘要:
【问题提示】审理侵权商业秘密案件时,如何区分市场信息与商业秘密?
【要点提示】在经济活动中,公开的市场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但企业之间因商洽具体的经营业务而形成的信息,可以成为侵犯商业秘密罪保护的对象。
【裁判要旨】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企业之间因商洽具体经营业务而形成的信息的,应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
【案例索引】
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5)朝刑初字第2838号刑事判决(2006年12月19日)
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刑终字第432号刑事判决(2007年12月17日)
【要点提示】在经济活动中,公开的市场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但企业之间因商洽具体的经营业务而形成的信息,可以成为侵犯商业秘密罪保护的对象。
【裁判要旨】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企业之间因商洽具体经营业务而形成的信息的,应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
【案例索引】
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5)朝刑初字第2838号刑事判决(2006年12月19日)
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刑终字第432号刑事判决(2007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