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某非法经营案
文章摘要:
于某某非法经营案(从旧兼从轻原则)
【要点提示】从旧兼从轻原则不但适用于新旧刑法的交替,也适用于认定某些犯罪所必须依据的行政法规的变更。就本案而言,由于对被告人据以定罪的国家行政法规在审判时发生了重大变化,按照新的国家规定,被告人非法经营黄金的行为已不构成犯罪。故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对被告人宣告无罪。
【裁判要旨】认定犯罪所依据的行政法规发生变更的,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案例索引】
一审: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03]丰刑初字第218号(2004年4月29日)
二审: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吉刑终字第104号(2005年7月22日)
【要点提示】从旧兼从轻原则不但适用于新旧刑法的交替,也适用于认定某些犯罪所必须依据的行政法规的变更。就本案而言,由于对被告人据以定罪的国家行政法规在审判时发生了重大变化,按照新的国家规定,被告人非法经营黄金的行为已不构成犯罪。故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对被告人宣告无罪。
【裁判要旨】认定犯罪所依据的行政法规发生变更的,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案例索引】
一审: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03]丰刑初字第218号(2004年4月29日)
二审: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吉刑终字第104号(2005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