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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失效】

更新时间:2014-08-19   浏览次数:126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8年10月14日,国家计委 卫生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卫生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

文章摘要2:

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1998年10月14日,国家计委 卫生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卫生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价格(含血站采集、储存、分离、检验和向医疗机构运送血液的费用)是:

   (一)全血,每200毫升183元。

   (二)手工分离成分血,每单位(200毫升全血制备)200元。

   (三)手工分离新鲜冰冻血浆,每100毫升40元。

   (四)机采血小板,每治疗量(≥2.5×10 个血小板)1400元。

    全血和手工分离成分血(不含手工分离新鲜冰冻血浆)价格,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在上下不超过20%的幅度内制定当地血站供应价格。

    二、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的收费包括血站供应价格和临床用血服务费两部分。临床用血服务费(含医疗机构储存、配血费用和输血中的一次性材料费用)每份不超过10元,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核定。

    三、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收费实行减免政策,减免的具体范围和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有关规定确定,报国家计委、卫生部备案。

    四、上述标准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后由国家计委会同卫生部重新核定。

    五、血站和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向患者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六、本通知自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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