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因一定事由殴打特定对象应为故意伤害而非寻衅滋事——韩某某等故意伤害案 更新时间:2016-12-17 浏览次数:2386 次 标签: 故意伤害罪 寻衅滋事罪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因特定事由殴打特定对象,致其伤害的,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陈某某等故意伤害案 下一篇: 李某某等人故意伤害案——对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分子应如何适用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