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超期羁押他人非法拘禁案
文章摘要:
【要点提示】刑事拘留超期羁押他人,情节严重的,可构成滥用职权罪。
【裁判要旨】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被害人被超期羁押,情节严重的,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以滥用职权罪论处。
【案例索引】
一审: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2004]灵刑初字第83号(2004年4月15日)
二审: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三刑中字第98号(2004年7月7日)
【裁判要旨】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被害人被超期羁押,情节严重的,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应以滥用职权罪论处。
【案例索引】
一审: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2004]灵刑初字第83号(2004年4月15日)
二审: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三刑中字第98号(2004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