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等抢劫案
文章摘要:
【问题提示】以乘车碰伤为由,采用殴打、威胁等方法强行索取被害人身上部分钱财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还是敲诈勒索罪?
【要点提示】以乘车碰伤为由,采用殴打、威胁等方法强行索取被害人身上部分钱财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而不是敲诈勒索罪。
【裁判要旨】利用暴力而非讹诈取得他人财物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以抢劫罪论处。
【案例索引】
一审: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6)东刑初字第115号(2006年6月26日)
二审: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东刑二终字第35号(2006年9月4日)
【要点提示】以乘车碰伤为由,采用殴打、威胁等方法强行索取被害人身上部分钱财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而不是敲诈勒索罪。
【裁判要旨】利用暴力而非讹诈取得他人财物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以抢劫罪论处。
【案例索引】
一审: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6)东刑初字第115号(2006年6月26日)
二审: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东刑二终字第35号(2006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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