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等抢劫案
文章摘要:
【问题提示】实施抢劫行为并劫得财物后,在逃跑途中为抗拒财物所有人抓捕而杀死财物所有人的,应认定为抢劫罪、故意杀人罪两罪,还是应认定为抢劫罪一罪?
【要点提示】实施抢劫行为并劫得财物后,在逃跑途中为抗拒财物所有人抓捕而将其杀死的,应以抢劫罪一罪论处。
【案例索引】
一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锡刑初字第3号(2008年1月29日)
省高院复核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苏三复字第20号(2008年5月16日)
最高院复核审:最高人民法院(2008)刑五复35422411号(2008年7月15日)
【要点提示】实施抢劫行为并劫得财物后,在逃跑途中为抗拒财物所有人抓捕而将其杀死的,应以抢劫罪一罪论处。
【案例索引】
一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锡刑初字第3号(2008年1月29日)
省高院复核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苏三复字第20号(2008年5月16日)
最高院复核审:最高人民法院(2008)刑五复35422411号(2008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