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抢劫案
文章摘要:
【要点提示】借条作为一种重要的债权凭证,属于刑法上的公私财物的范畴。在本案中,债务人为毁证灭债,使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债权人借条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裁判要旨1】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抢劫借条的,不构成抢劫罪。
【裁判要旨2】在非营业期间,对既为商铺又为居所的处所进行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案例索引】
一审: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安市刑二初字第25号(2005年12月8日)
二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黔高刑二终字第11号(2006年4月7日)
【裁判要旨1】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抢劫借条的,不构成抢劫罪。
【裁判要旨2】在非营业期间,对既为商铺又为居所的处所进行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案例索引】
一审: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安市刑二初字第25号(2005年12月8日)
二审: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黔高刑二终字第11号(2006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