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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审理共同犯罪案件后到案被告人时,先到案共犯人的生效裁判文书所采信的证据能否直接作为后到案被告人定罪证据?

更新时间:2016-12-20   浏览次数:3150 次 标签: 共同犯罪 生效裁判文书

文章摘要:

【要旨】在审理后到案共同犯罪被告人时,对先到案共犯的裁判文书所采信的证据,应当重新逐项质证,否则不能作为认定在审案件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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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回目录

    审理共同犯罪案件后到案被告人时,先到案共犯人的生效裁判文书所采信的证据能否直接作为后到案被告人定罪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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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同犯罪案件中,如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为防止案件久拖不决,对已到案的被告人先行起诉、审判,对于已决共同犯罪人的生效裁判文书所采信的证据,在后案审理中应以何种方式进行质证,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对于此种情形,前案的裁判文书虽可作为证据使用,但还须对其中所采信的证据逐项质证,否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经典案例 回目录

·何永国抢劫案——审理共同犯罪案件后到案被告人时,对先到案共犯人的生效裁判文书所采信的证据如何质证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497号】

【裁判要旨】在审理后到案共同犯罪被告人时,对先到案共犯的裁判文书所采信的证据,应当重新逐项质证,否则不能作为认定在审案件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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