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等抢劫罪案
文章摘要:
【案号】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昌刑初字第00852号
【裁判要旨】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并对被害人的人身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取得财物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以抢劫罪论处。
【裁判要旨】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并对被害人的人身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取得财物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以抢劫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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