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姜某某抢劫案——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抢夺罪为抗拒抓捕当场实施暴力致人轻伤的如何处理 更新时间:2021-09-23 浏览次数:4682 次 标签: 抢劫罪 转化型抢劫 抢夺 未满十六周岁 刑事责任年龄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 文章摘要: [第204号]姜某某抢劫案——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抢夺罪为抗拒抓捕当场实施暴力致人轻伤的如何处理 【裁判要旨】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抢夺罪为抗拒抓捕当场实施暴力致人轻伤的,应负刑事责任,以抢劫罪论处。 文章摘要2: 目录 1一、基本案情 2二、主要问题 3三、裁判理由 上一篇: 虞某某强奸、抢劫案——在入户强奸过程中临时起意劫取财物的,能否认定为“入户抢劫” 下一篇: 张某某等抢劫、盗窃案——劫持被害人后,要求被害人以勒赎之外的名义向其家属索要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