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等假借手机盗窃案
文章摘要:
【要点提示】盗窃罪和诈骗罪区别的关键在于被害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转移财产的占有。如果不存在被害人处分财产的事实,则不可能成立诈骗罪。
【裁判要旨】骗用他人手机,乘机占为己有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案例索引】
一审: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06]湖刑初字第5号(2006年1月25日)
二审: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三刑终字第67号(2006年4月10日)
【裁判要旨】骗用他人手机,乘机占为己有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案例索引】
一审: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06]湖刑初字第5号(2006年1月25日)
二审: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三刑终字第67号(2006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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