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李某某、潘某某、潘某某诈骗案——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赔偿款行为的定性 更新时间:2021-08-12 浏览次数:2233 次 标签: 诈骗罪 文章摘要: [第214号]李某某、潘某某、潘某某诈骗案——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赔偿款行为的定性 【裁判要旨】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造成系被害人过错所致的假象,借机骗取被害人赔偿款,数额较大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文章摘要2: 目录 1一、基本案情 2二、主要问题 3三、裁判理由 上一篇: 王某某以借打手机为名骗取他人手机后携机逃跑构成抢夺案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