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某等人信用卡诈骗、盗窃案
文章摘要:
【要点提示】非法侵入银行信息管理系统,采用向金融机构计算机输入虚假信息或不正当指令的手段,直接向自己账户上划拨电子资金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向银行计算机输入虚假信息和不正当指令取得财产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裁判要旨】;向作为电子代理商的计算机输入虚假信息和不正当指令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案例索引】
一审: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08)锡滨刑初字第0082号(2008年 月 日)
二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锡刑二终字第20号( 2008年 月 日)
【裁判要旨】;向作为电子代理商的计算机输入虚假信息和不正当指令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案例索引】
一审: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08)锡滨刑初字第0082号(2008年 月 日)
二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锡刑二终字第20号( 2008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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