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职务侵占案
文章摘要:
【问题提示】利用职务便利,冒领合伙人垫付的投资款拒不归还构成犯罪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要点提示】利用职务便利,冒领合伙人垫付的投资款拒不归还,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裁判要旨】以共同发起设立公司的方式进行投资的,后投资不成,投资人之一利用职务便利冒领其他投资人垫付的投资款拒不归还数额较大的,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案例索引】
一审: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2005)丰刑初字第35号(2005年4月13日)
二审: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宜中刑二终字第31号(2005年7月7日)
【要点提示】利用职务便利,冒领合伙人垫付的投资款拒不归还,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裁判要旨】以共同发起设立公司的方式进行投资的,后投资不成,投资人之一利用职务便利冒领其他投资人垫付的投资款拒不归还数额较大的,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案例索引】
一审: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2005)丰刑初字第35号(2005年4月13日)
二审: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宜中刑二终字第31号(2005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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