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某等职务侵占案
文章摘要:
【要点提示】国有事业单位改制为国有控股事业单位后,原来承担管理职责、从事公务的人员,继续在原岗位从事公务的,由于单位性质发生变化,如与国有事业单位间不具有委派关系,不应再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裁判要旨】国有事业单位改制为国有控股事业单位后,原来承担管理职责、从事公务的人员,继续在原岗位从事公务的,如与国有事业单位间不具有委派关系,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的,不构成贪污罪,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案例索引】
一审: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08)惠刑初字第377号(2008年12月17日)
二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锡刑二终字第8号(2009年2月13日)
【裁判要旨】国有事业单位改制为国有控股事业单位后,原来承担管理职责、从事公务的人员,继续在原岗位从事公务的,如与国有事业单位间不具有委派关系,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的,不构成贪污罪,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案例索引】
一审: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08)惠刑初字第377号(2008年12月17日)
二审: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锡刑二终字第8号(2009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