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过程中挪用单位资金行为的认定——白某某挪用资金案
文章摘要:
【要点提示】在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过程中,原国有企业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款用于个人炒股,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不构成挪用公款罪,而应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国有企业改制以后,原国有企业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挪用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的,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应以挪用资金罪论处。
【案例索引】一审: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09)临刑初字第34号(2009年2月26日)
【裁判要旨】国有企业改制以后,原国有企业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挪用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的,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应以挪用资金罪论处。
【案例索引】一审: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09)临刑初字第34号(2009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