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破坏生产经营案——非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出于个人升职目的,以低于公司限价价格销售公司产品,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行为,如何定性
文章摘要:
[第736号]刘某某破坏生产经营案——非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出于个人升职目的,以低于公司限价价格销售公司产品,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非国有公司工作人员以低于公司限价价格销售公司产品,造成重大损失的,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
【裁判要旨】非国有公司工作人员以低于公司限价价格销售公司产品,造成重大损失的,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