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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破坏生产经营案——非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出于个人升职目的,以低于公司限价价格销售公司产品,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行为,如何定性

更新时间:2021-09-22   浏览次数:3928 次 标签: 破坏生产经营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 低于限价销售产品造成损失 无罪

文章摘要:

[第736号]刘某某破坏生产经营案——非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出于个人升职目的,以低于公司限价价格销售公司产品,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非国有公司工作人员以低于公司限价价格销售公司产品,造成重大损失的,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或故意毁坏财物罪。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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