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非国有公司工作人员低于公司限价销售公司产品,造成重大损失,是否构成犯罪? 更新时间:2016-12-25 浏览次数:2048 次 标签: 低价销售 文章摘要: 【要旨】非国有公司工作人员低于公司限价销售公司产品,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既不符合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构罪要件,也不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罪要件,不构成犯罪。 文章摘要2: 目录 1问题 2解答 3经典案例 上一篇: 刘某某破坏生产经营案——非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出于个人升职目的,以低于公司限价价格销售公司产品,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行为,如何定性 下一篇: 宋某某妨害公务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