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2003)仪刑初字第331号;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扬刑一终字第029号
文章摘要:
【要点提示】
1.行为人自动投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直到其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其行为不构成自首。
2.在只有被告人上诉的二审案件中,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如果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认定的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例如对自首的认定,由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二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如果撤销的是不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例如对累犯的认定,则应当相应减轻被告人刑罚。
【案件索引】
一审法院: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2003)仪刑初字第331号(2004年3月6日)
二审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扬刑一终字第029号(2004年4月23日)
1.行为人自动投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直到其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其行为不构成自首。
2.在只有被告人上诉的二审案件中,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如果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认定的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例如对自首的认定,由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二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如果撤销的是不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例如对累犯的认定,则应当相应减轻被告人刑罚。
【案件索引】
一审法院: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2003)仪刑初字第331号(2004年3月6日)
二审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扬刑一终字第029号(2004年4月23日)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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