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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某某等故意杀人、寻衅滋事案

更新时间:2016-12-26   浏览次数:2887 次 标签: 寻衅滋事罪 故意杀人罪 共同犯罪 量刑

文章摘要:

【要点提示】根据《刑法》规定,在聚众斗殴过程中致人死亡的,转化为故意杀人罪。但《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在寻衅滋事过程中致人死亡的,能否转化为故意杀人罪。本案判决确立了后者可以转化的实例。
【裁判要旨1】在寻衅滋事过程中,部分行为人超出共同故意实施行为的,应以杀人罪论处,其他行为人对此不承担刑事责任,仍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
【裁判要旨2】在寻衅滋事过程中致人死亡的,符合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裁判要旨3】为了逃跑将被害人置于危险境地致其死亡的,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在量刑时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案例索引】
  一审: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温刑初字第108号(2004年6月11日)
  二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浙刑一终字第311号(2004年12月)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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