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   

陈某某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以手机存储卡为载体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更新时间:2021-09-23   浏览次数:3868 次 标签: 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犯罪数量计算标准

文章摘要:

[第665号]陈某某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以手机存储卡为载体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1】以牟利为目的复制淫秽物品,应以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论处。
【裁判要旨2】通过手机存储卡复制淫秽物品的,其犯罪数量标准应当适用《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存储在被告人电脑内的淫秽物品,推定为属于准备向他人复制淫秽物品的一部分,也应计入复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犯罪数量

文章摘要2: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