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刑事经典案例   

石某某侵吞学校管理、使用的学生讲义费构成贪污案

更新时间:2016-12-31   浏览次数:2410 次 标签: 贪污罪 公共财产

文章摘要:

【要点提示】我国《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没有明确国有事业单位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可否以公共财产论,因此,国有事业单位如学校管理、使用、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不能根据该条款视为公共财产。但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害本单位管理、使用或运输的私人财产的,可以认定为侵吞本单位的财产。
【裁判要旨】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害本单位管理、使用或运输的私人财产的,可以认定为侵吞本单位的财产,应以贪污罪论处。
【案件索引】
  一审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2)东刑初字328号(2003年2月24日)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刑终字479号(2003年6月11日)

文章摘要2: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