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廖某某贪污、受贿案——村民小组长在特定情形下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更新时间:2021-09-23 浏览次数:4352 次 标签: 贪污罪 受贿罪 村民小组长 村基层组织人员 国家工作人体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文章摘要: [第594号]廖某某贪污、受贿案——村民小组长在特定情形下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裁判要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农村村民小组组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认定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文章摘要2: 目录 1一、基本案情 2二、主要问题 3三、裁判理由 上一篇: 石某某侵吞学校管理、使用的学生讲义费构成贪污案 下一篇: 王某某贪污、受贿、职务侵占案——对国有公司改制中利用职务便利隐匿并实际控制国有资产的行为,如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