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收受银行借记卡构成受贿案
文章摘要:
【要点提示】银行借记卡因其具有金融支付凭证之功能,可以成为受贿罪的犯罪对象;区别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的标准,是被检举人的犯罪行为是否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裁判要旨】收受具有金融支付凭证功能的银行借记卡,达到受贿罪数额标准的,应以受贿罪论处。
【裁判规则】区分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应以被检举、揭发人的犯罪行为是否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为标准。
【案例索引】一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05]慈刑初字第726号(2005年8月25日)
【裁判要旨】收受具有金融支付凭证功能的银行借记卡,达到受贿罪数额标准的,应以受贿罪论处。
【裁判规则】区分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应以被检举、揭发人的犯罪行为是否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为标准。
【案例索引】一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05]慈刑初字第726号(200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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