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某受贿、挪用资金案
文章摘要:
【要点提示】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因从事不同的工作,可能具有不同的主体身份。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在从事村民自治范围内的其他管理工作时,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各自构成相应的犯罪。
【裁判要旨】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以受贿罪论处;在从事村民自治范围内的其他管理工作时,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集体资金归个人使用符合挪用资金罪标准的,应以挪用资金罪论处。
【案例索引】
一审: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人民法院[2004]宜刑初字第83号(2004年6月18日)
二审: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昆刑抗字第17号(2004年11月5日)
【裁判要旨】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以受贿罪论处;在从事村民自治范围内的其他管理工作时,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集体资金归个人使用符合挪用资金罪标准的,应以挪用资金罪论处。
【案例索引】
一审: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人民法院[2004]宜刑初字第83号(2004年6月18日)
二审: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昆刑抗字第17号(200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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