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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

更新时间:2016-12-31   浏览次数:1587 次 标签: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犯罪分子

文章摘要:

【要点提示】看守所民警为其所看管的犯罪嫌疑人串供提供便利,传递信息,帮助其逃避法律处罚,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裁判要旨】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所指的犯罪分子,是指触犯刑法而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案例索引】
  一审: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2005]东刑初字第299号(2005年11月14日)
  二审: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盐刑二终字第106号(2006年1月11日)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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