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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某向违法人员通风报信不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

更新时间:2016-12-31   浏览次数:2345 次 标签: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文章摘要:

【要点提示】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违法人员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违法人员逃避处罚的,不构成帮助犯罪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案件索引】
  一审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3)黄刑初字第79号(2003年3月25日)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沪二刑终字第197号(2003年5月19日)

文章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