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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妨害作证案——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主观故意应如何把握

更新时间:2017-01-02   浏览次数:3825 次 标签: 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无罪

文章摘要:

[第81号]张某妨害作证案——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主观故意应如何把握
【裁判要旨】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辩护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其中,“有意”应理解为仅限于直接故意,即辩护人明知自己的妨害作证行为会妨害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而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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