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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学科(组)人数组成问题的答复

更新时间:2023-07-01   浏览次数:124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摘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针对引起医疗纠纷的主要疾病的学科(组)至少应有三名专业人员,相关领域的学科(组)可以少于三名专业人员。在这种情况下,出具的鉴定结论合法、有效。学科(组)的划分可参考卫医发(1994)第27号文(附后)。

文章摘要2: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学科(组)人数组成问题的答复

卫生部法监司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学科(组)人数组成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针对引起医疗纠纷的主要疾病的学科(组)至少应有三名专业人员,相关领域的学科(组)可以少于三名专业人员。在这种情况下,出具的鉴定结论合法、有效。学科(组)的划分可参考卫医发(1994)第27号文(附后)。

  附件:卫医发(1994)第27号(略)

  2000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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