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何某某抢劫案——已经原审庭审质证,但在重审阶段未重新举证、质证的证据,能否作为定案证据 更新时间:2021-09-22 浏览次数:2399 次 标签: 抢劫罪 刑事证据 文章摘要: [第686号]何某某抢劫案——已经原审庭审质证,但在重审阶段未重新举证、质证的证据,能否作为定案证据 【裁判要旨】已经原审庭审质证,在重审阶段需要重新举证、质证,未经重新举证、质证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文章摘要2: 目录 1一、基本案情 2二、主要问题 3三、裁判理由 上一篇: 罗某故意杀人、放火案——办理死刑案件如何把握“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下一篇: 王某某、陈某某运输毒品案——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范围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