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凌某某、刘某某贩卖、制造毒品案——如何认定毒品共犯的地位、作用以及“制造”毒品行为 更新时间:2021-09-18 浏览次数:1707 次 标签: 制造毒品罪 文章摘要: [第800号]凌某某、刘某某贩卖、制造毒品案——如何认定毒品共犯的地位、作用以及“制造”毒品行为 【裁判要旨】在毒品中添加非毒品物质不构成制造毒品罪。 文章摘要2: 目录 1一、基本案情 2二、主要问题 3三、裁判理由 上一篇: 吴某某等贩卖毒品案——对身患重病但因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看守所或者监狱拒绝收监的,法院如何处理 下一篇: 邱某某强奸案——一审宣告无罪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并提供对定罪有重大影响新证据的,二审不得直接改判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