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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公司、周某某污染环境案——如何认定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执法案件中的自动投案

更新时间:2021-09-18   浏览次数:3100 次 标签: 污染环境 自动投案 自首

文章摘要:

[第1050号]某某公司、周某某污染环境案——如何认定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执法案件中的自动投案
【裁判要旨】环保部门是污染环境罪的办案机关之一,环保部门在进行调查谈话时已经初步掌握了本案的犯罪事实,其接受谈话的行为不能认定自动投案。案件移送到公安机关后,被告人再主动投案,更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从而不能成立自首。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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