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张某某、郑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李某某、何某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王某某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新型地沟油”的司法认定与法律适用 更新时间:2021-09-18 浏览次数:1602 次 标签: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文章摘要: [第1002号]张某某、郑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李某某、何某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王某某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新型地沟油”的司法认定与法律适用 文章摘要2: 目录 1一、基本案情 2二、主要问题 3三、裁判理由 上一篇: 谭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作为情节加重犯适用条件的“情节严重”与缓刑适用条件中的“犯罪情节较轻”在适用时是否相矛盾 下一篇: 某某公司、郭某某等侵犯商业秘密案——如何理解和把握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重大损失”的计算依据、方法及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