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信用卡诈骗案——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中对透支本金产生的费用如何处理
文章摘要:
[第841号]陈某某信用卡诈骗案——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案件中对透支本金产生的费用如何处理
【裁判要旨】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案件中,法院不应当对透支本金产生的复利(包括正常利息和罚息)、滞纳金、手续费等银行收取的费用作出刑事裁判,即法院仅应当对透支的本金部分作出刑事判决;透支本金产生的其他费用,刑事判决不应认定,而应当通过民事途径解决,在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应主动进行裁判。
【裁判要旨】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案件中,法院不应当对透支本金产生的复利(包括正常利息和罚息)、滞纳金、手续费等银行收取的费用作出刑事裁判,即法院仅应当对透支的本金部分作出刑事判决;透支本金产生的其他费用,刑事判决不应认定,而应当通过民事途径解决,在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应主动进行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