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朱某某虐待案——夫妻离婚后仍然共同生活的,属于虐待罪犯罪主体构成要件中的“家庭成员” 更新时间:2021-09-17 浏览次数:2653 次 标签: 虐待罪 文章摘要: [第996号]朱某某虐待案——夫妻离婚后仍然共同生活的,属于虐待罪犯罪主体构成要件中的“家庭成员” 文章摘要2: 目录 1一、基本案情 2二、主妻问题 3三、裁判理由 上一篇: 贾某某非法拘禁案——抱走年幼继女向欲离婚的妻子索要所支出的抚养费、彩礼费的行为,如何定性 下一篇: 任某某拐骗儿童案——采取欺骗方式使儿童脱离家庭以供役使的行为如何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