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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东中法民二终字第1299号

更新时间:2017-01-09   浏览次数:348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东中法民二终字第1299号
【裁判摘要】《用户用电申请书》中用户须知第六条规定,用户不得有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如有发生,将按《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有关规定处理。上述条款作为果菜公司与万江供电公司、东莞供电局在案涉《用户用电申请书》中约定的条款,该条款对双方有约束力。现果菜公司名下的,果菜市场用电发生窃电行为,东莞供电局、万江供电公司有权依据《用户用电申请书》中用户须知第六条规定请求果菜公司承担责任。东莞供电局、万江供电公司依照《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二条“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之规定,要求果菜公司向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2399365.62元的责任有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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