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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六民一再终字第00001号

更新时间:2017-01-10   浏览次数:3321 次 标签: 合同变更

文章摘要:

【案号】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六民一再终字第00001号
【裁判要点】单方变更通知设定默示行为效力,合同变更应无效—— 单方变更合同通知设定“如不办理更改,以此通知为准”默示行为效力,且未经当事人本人签收的,变更应无效。
【裁判要旨】单方变更合同通知设定“如不办理更改,以此通知为准”默示行为效力,且未经当事人本人签收的,变更行为无效。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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