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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提字第128号

更新时间:2017-01-11   浏览次数:3659 次 标签: 民事主管 民刑交叉 刑民交叉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提字第128号
【裁判摘要】行为人以所在单位名义与他人签订经济合同,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其所在单位也应对给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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