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提字第128号 更新时间:2017-01-11 浏览次数:3659 次 标签: 民事主管 民刑交叉 刑民交叉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提字第128号 【裁判摘要】行为人以所在单位名义与他人签订经济合同,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其所在单位也应对给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文章摘要2: 目录 1裁判摘要 2裁判文书 上一篇: 合理怀疑情形,不能依印章真实直接推定协议真实——印章真实不等于协议真实。有证据否定或怀疑合意形成真实性情况下,即不能依印章真实性直接推定协议真实性 下一篇: 哈池曼海运公司与上海申福化工有限公司、日本德宝海运株式会社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