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人民检察院诉刘某某等诈骗案 更新时间:2017-01-11 浏览次数:1891 次 标签: 诈骗罪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行为人在明知自己控制的为虚拟现货交易平台,客户注入资金并未真正进入现货交易市场的情况下,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客户资金占为己有的,应认定为诈骗罪。 文章摘要2: 目录 1裁判摘要 2裁判文书 上一篇: 哈池曼海运公司与上海申福化工有限公司、日本德宝海运株式会社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纠纷案 下一篇: 【笔记】另案审理中作出的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其他诉讼的鉴定意见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