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另案审理中作出的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其他诉讼的鉴定意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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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案审理中作出的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其他诉讼的鉴定意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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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76条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时,有权请法院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根据上述规定,鉴定意见只能在本案审理中依法申请、形成和使用,且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时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权利。
因此,当事人提出的在另案审理中作出的鉴定意见,在本案中只宜作为一般书证使用。另案审理中作出的鉴定意见在其他诉讼中不具有鉴定意见的法律效力,不能作为鉴定意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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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案审理中作出的鉴定意见在其他诉讼中只能作为一般书证使用,不能作为鉴定意见使用,不具有鉴定意见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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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申请鉴定和委托鉴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八条【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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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民提字第178号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3期(总第233期)】
【裁判摘要】
一、印章真实不等于协议真实。协议形成行为与印章加盖行为在性质上具有相对独立性,协议内容是双方合意行为的表现形式,而印章加盖行为是各方确认双方合意内容的方式,二者相互关联又相对独立。在证据意义上,印章真实一般即可推定协议真实,但在有证据否定或怀疑合意形成行为真实性的情况下,即不能根据印章的真实性直接推定协议的真实性。也就是说,印章在证明协议真实性上尚属初步证据,人民法院认定协议的真实性需综合考虑其他证据及事实。
二、当事人在案件审理中提出的人民法院另案审理中作出的鉴定意见,只宜作为一般书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鉴定意见只能在本案审理中依法申请、形成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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