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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质押未办登记,嗣后被查封的,不影响质权——机动车质押虽未登记,但不影响其优先受偿权。已设立质权的机动车嗣后被查封的,质权人可申请参加分配程序

更新时间:2017-01-12   浏览次数:6956 次 标签: 质押 机动车质押 执行 特殊标的 第三人 动产质押

文章摘要:

【实务要点】机动车质押虽未登记,但不影响其优先受偿权。已设立质权的机动车嗣后被查封的,质权人可申请参加分配程序。
【案例索引】山东莱芜中院(2011)莱中民一终字第126号《魏灿明与王玉标、山东泰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纠纷案——机动车担保物权未经登记至效力认定》
【裁判规则】《物权法》规定的善意第三人系指对同一标的物享有物权之人或对同一标的物发生交易之人,如受让人、抵押人等,债务人之一般债权人并不包括在第三人范围内。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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