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物价部门出具证明材料,不当然成为认定事实根据——购房人因房屋质量问题无法入住索赔时,物价部门出具的价格咨询意见,并不当然成为认定租金标准的直接依据 更新时间:2023-07-02 浏览次数:4735 次 标签: 证据规则 证据形式 咨询意见 租金标准 文章摘要: 【实务要点】因商品房质量问题导致购房人无法入住,在计算购房人实际损失时,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等机构出具的价格咨询意见,并不当然成为认定涉案房屋租金标准的直接依据。 【案例索引】江苏南京中院(2015)宁商民再终字第29号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包××诉上海××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下一篇: 利用软件绕开广告播放视频,构成不正当竞争情形——行为人利用技术手段绕开广告直接播放其他网站视频,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