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权时,有限合伙人可以起诉——有限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有限合伙人可督促其行使权利或为了本企业利益以自己名义起诉 更新时间:2024-03-03 浏览次数:4558 次 标签: 诉讼程序 诉讼主体 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 文章摘要: 【实务要点】有限合伙企业中,如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有限合伙人可督促其行使权利或为了本企业利益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第19号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责任人主观故意或明知,丧失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船舶碰撞损失系因责任人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责任人丧失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 下一篇: 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资金所获财产,亦属信托财产——资金信托法律关系中,信托人从委托人处取得的信托资金及其管理运用、处分该资金而取得的财产均属信托财产